112學年度團膳需求表

 

有限責任臺中市立文華高級中等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

         112學年度學生午餐團膳勞務採購需求表   112.05

條次

項目

內容

備註

1

預估需求人數

一、本校學生午餐團膳人數2070人(包含素食人數)。

二、得標後人數依實際人數計算,惟須扣除因健康因素無法用餐人數,並考量增加教職員搭伙人數。

 

2

履約期限

一、廠商應於民國112830日起至113630期限內,履行任何時間學校訂購團膳之供應,並接受本合約規範。

二、全學年高一約9個月,高二約9個月,高三約8.5個月。

 

3

團膳規格

一、一般要求:

(一)投標廠商經採購程序決標優先序位,選出正取廠商三家,需輪替供應學生中午團膳(各廠商一個年級),每次一個月,其供餐輪序依優先序位排表,詳如下表。

臺中市立文華高中供餐輪序規劃表

    年級

月份

高一

高二

高三

 

8月、9

A

B

C

 

10

B

C

A

 

11

C

A

B

 

12

A

B

C

 

12

B

C

A

 

3

C

A

B

 

4

A

B

C

 

5

B

C

A

 

6

C

A

B

 

 

 

 

 

 

備考

1.  英文字母代表廠商,依照招標評分高低,較高者優先排入(依ABC順序)。

2.  8月一天併入9月請款;12月天數較少,請款方式採合併計算。

3.  6月因三年級畢業,改由校方提供廠商承製班級數。

4.  由輪序高二廠商承製全校素食及教職員工部分。

5.  由輪序高三廠商承製一、二、三年級舞蹈班。

(二)每餐提供開伙總人數3%員額備品,並集中單獨放置於抬餐處(含檢體採樣及伙食委員試吃數量),以避免不足。

(三)若同學因身體不適須單獨調整用餐內容(如腸胃炎需吃稀飯配小菜、乳糖不耐症或宗教因素不吃豬、牛肉)須配合提供相關餐點,惟需提前一日通知,以利廠商準備。

二、 全校午餐團饍:

(一)午餐團膳,每一人份新臺幣52元整(含洗盤費及5%代辦手續費)。5元加碼補助依「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午餐供應執行要點」規定處理,詳細實施細節由學校和得標廠商議約時討論。但必須以下列四點為指導原則:

1.落實地產地銷,增加有機蔬果或在地食材作為午餐食材。

2.減少使用加工製品之頻率。

3.增加午餐菜色變化性及食材精質度:增加午餐食材使用之多樣化、豐富性,並優先使用生穌食材,以提升午餐品質及菜單設計多樣性。

4.鼓勵採用本市3大市場(肉品市場、魚市場及果菜市場)之魚、肉及蔬菜等生鮮食材。

配合上開執行方向,推動「週週一有機」即每週有一道蔬菜主食為有機蔬菜。同時,因應行政院食安五環政策,強化學校午餐食材安全性,請配合推動學校午餐食材選用三章一Q計畫。

(二)訂購方式採開放市場競爭模式,全校各班得以班級為單位,每月票選供應商乙次;未選擇班級則以預定輪值廠商供餐。

(三)供應午餐,其菜色為41湯(包含1主菜3副菜),素食無

主菜,故應提供51湯。

(四)供餐以班為單位供餐,用餐地點於各班教室。

 

4

用餐要求

一、供餐菜色:中餐須適量提供白飯及菜餚,以避免不足。

二、保溫:裝菜及湯桶均需使用保溫桶以避免湯品冷卻,影響學生食用權益,可依天氣冷熱調整,惟須經學校同意。

三、不得使用不須再烹煮之半成品或加熱隔餐食物再次加工。

四、加菜:合約期間若逢中秋節、端午節、春節等節慶,學校可將菜單部分,調整為應景食材(如中秋節月餅、柚子,端午節粽子、冬至湯圓;每人一份)。

五、供餐限制:

      

                                

半成品/加工調理食品

主食類

1週不超過1次。如:鮮肉包、芋泥包、銀絲卷等。

其他

(配菜)

1.      1週不超過2份。如:黑輪、花枝丸、香腸等。

2.      加工品1份份量,需依據營養份量標準計算。

油炸品

(過油不算)

1.      1週不超過1次。

2.      不使用含反式脂肪酸的食物(如:烤酥油)

芶芡類

1週不得多於3道菜(含湯)

五、其他:

(一)學校可依用餐人數增減,適時調整供餐份數,惟需於前3日通知以利備料。

(二)每日剩餘之餐點,學校可自行處置或授權廠商處理。

(三)用餐餐具不可使用塑膠容器盛裝食物,避免食物容器因盛裝食物過熱變形及盛裝食物容器釋放有毒物質影響食品衛生。

 

5

送餐時間

一、學校規定廠商送達時間為中午11:30(餐具廠商請於11:00前送達,放置於各年級餐具鐵架上);以上時間以學校鐘聲為準。

二、本校如有段()考、彈性放假、校慶、運動會等作息時間更改之需要時,廠商須配合變更送餐時間或日期。

三、若逢颱風停止上課時,為顧及未能返家學生權益,週一至週五上課期間仍須正常供餐,惟供餐方式考量安全,可與學校協調後採便當方式供餐。

 

6

清寒及低收入戶補助

一、貧困學生午餐補助,依「學校衛生法」及「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午餐供應執行要點」規定處理。

 

7

違規與事故處理

一、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記點方式處理,經機關召開會議確定,廠商應依規定繳納違約金。

違約記點標準:

                

記點

          

一、履約管理

 

 

1.食譜

 

機關可斟酌刪除

未於規定期限送達學校審查

2

 

未依規定格式印製

1

 

未經學校同意自行更換食譜

3

另依本條(一)4處理

2.供膳車輛管理

 

 

使用車輛不符契約規範

3

 

車輛外觀不潔

2

 

3.供餐時間

 

 

提早送達學校

1-3

早到30分鐘1點、早到401點、早到50分鐘1

逾時送達學校指定位置

1-3

每逾時10分鐘1

4.工作人員

 

 

未穿工作服

1

 

未戴帽子或口罩

1

 

行為態度不良經勸導仍未改善

2

 

5.抽核供應廠商現場及食材

 

 

未每日製作完整驗收紀錄

2

 

未依規定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驗證或合格工廠產製食材

5

 

專任營養師、食品技師資格不符

5

 

依據教育部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供餐

3

 

供貨商證明(合約)不齊全

3

 

6.未配合行政院食品雲及教育部推動校園食材登錄平臺之政策

 

 

未依規定於時限內於校園食材登錄平臺登載食材資訊

1

 

未於校園食材登錄平臺登載正確詳實之食材資訊

2

 

不配合學校、教育、衛生或農(漁)業主管機關之查核,並有故意虛偽造假不實登載之事實。

5

 

二、數量

 

 

1.立即補足者  

1

2次開始記點

2.經學校同意以替代品補足者

2

2次開始記點

3.無法立即補足者

3

學校自行購置80元餐

三、供餐品質(食材品質)

 

 

1.容器

 

 

容器直接置於地面

2

 

餐食置於太陽直接照射處

3

 

容器與蓋無法完整密合

1

 

容器或箱盒不潔

2

 

盒餐未標示熱量及食物份量

2

 

2.供餐內容發現不潔或不應有之物時

 

 

生物性異物:如蝸牛、蚊子、蛾蚋、小蟑螂、果蠅、蒼蠅等影響食物品質之異物。

1-5

1次開始記點

生物性異物:菜蟲

0-1

於隔日補菜1

物理性異物:如金屬、石粒、紙棉、塑膠類等影響食物品質之細微異物。

1-3

1次開始記點

水果發霉、有蟲(有備品更換者)

1-3

1次開始記點

水果發霉、有蟲(無備品更換者)

2-5

1次開始記點

3.廠商供應之食品品質與契約不符

(如:使用不須再烹煮之半成品或加熱隔餐食物再次加工)

1-5

(未依規定使用非基改食品,記點5點;其餘由午餐供應會決議)

4.豬肉及其加工(再製)品未使用國產在地之產品   

20

終止契約

5.非豬肉品及其加工(再製)品與蛋類未使用國產在地之產品

15-20

 

6.使用日本福島縣、茨城縣、櫪木縣、千葉縣及群馬縣生產製造之食品作為食材供應

20

倘廠商係因製造者或銷售者混充或假冒,致產品供貨不實情事,屬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且可提供佐證資料證明者,則不予記點

四、食品衛生安全檢驗

 

應符合衛生福利部標準檢驗結果並經主管機關確認者

1.藥物殘留檢驗(生鮮農水畜產品)

 

含新鮮及冷凍食品

檢出禁用之農藥或動物用藥

10

廠商暫停使用該產品至提出合格證明

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5

未推薦使用之農藥或動物用藥

3

豬肉及其加工(再製)品經抽查驗出瘦肉精(含萊克多巴胺)

20

若驗出瘦肉精係因製造者或銷售者供貨不實,屬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且可提供佐證資料證明者,則不予記點

2.食品添加物檢驗

 

 

防腐劑(加工肉、豆製品及麵食等)

5

廠商暫停使用該產品至提出合格證明

二氧化硫(金針、魷魚、蝦仁等加工食品)

5

過氧化氫(豆製品、麵食類、魚丸等)

5

3.食品微生物檢驗

 

 

大腸桿菌

5

 

腸桿菌群

3

 

4.其他非法定添加物

1-3

 

五、疑似食物中毒(二人以上並送醫)

10

廠商暫停使用該產品至提出合格證明

備註:

1.契約終止解除暫停執行及罰則所列項目及記點,應參考辦理

2.各校在確保供餐品質的原則下,得自行考量依實際需要調整。

3.機關查訪廠商情形,其記點視情節輕重由機關自行考量決定。

4.廠商使用之產品被檢驗出未核准登記用藥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者,暫停使用該產品至提出合格證明 ,另倘使用之產品具三章者,記1點;倘使用之產品具Q類者,記3點。

5.另廠商有混充或假冒上述產品供貨不實情節,則加重罰則為20點。

 (倘廠商係購買標示為國產在地之產品,因製造者或銷售者混充或假冒,致產品供貨不實情事,屬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且廠商可提供佐證資料證明,則不予記點)。

 

(一)遲送時:1200分前無法送達者,除記3點外由機關購買80元之盒餐補償學生損失,金額由貨款中扣除。

(二)數量短少時:由本校購買80元之盒餐,補償學生損失,金額由貨款中扣除。

(三)廠商未經機關同意擅自變更食譜,除依規定記5點外,機關得扣除該餐變更部分價金:○○ × 供餐人數(依單價分析表價錢決定)

(四)違約金之認定由機關召開會議確認,廠商應列席申訴或說明。一經認定違約,廠商應於一週內繳交違約金,如廠商拒絕繳違約金,以違約論,除沒收履約保證金,並函知臺中市政府。

(五)違約應依機關發現之缺失及上級主管機關公布之缺失記點,每點違約金新臺幣1000元。【請依機關規模及供餐價金核算】。

(六)違約金合計金額以履約保證金總金額為上限。違約金之繳納,除廠商自行繳交者外,機關得由應付價金中扣抵,如有不足者,得通知廠商後由履約保證金扣抵。

(七)廠商違約記點累10點時暫停供應5天,累計20點者應終止契約。違約記點累計以該學期採算。

 

8

學生意見反映

一、為便於團膳管制及臨時事項轉達,由班級合作股長協助合作社轉達午餐團膳重要事項。

二、若有餐點異常問題,班級合作股長需協助反映,並不定期協助合作社辦理午餐滿意度調查及負責每月供餐廠商選擇(若未執行,則依輪序廠商供餐)。

三、學校午餐供應推行委員會需設置學生代表,並協助彙整及表達學生用餐意見。

 

9

菜單開立

團膳之菜單由廠商營養師先行擬定,並於供餐前15天將菜單送學校審查,學校得請教育局輔導區營養師協助審查,若菜單有需調整,得要求廠商更換,惟不得違背健康營養要求。

 

10

其他事項

一、廠商應視學校需求提供打掃用具及菜瓜布、洗碗精等,供學生用完餐後洗滌使用,並提供漂白水以利消毒餐架使用。

二、廠商應於供餐期間提出下列書面資料送本校核備:

(一)畜產類:電動屠宰證明、CAS證明。

(二)蔬果類:農藥殘留檢驗合格證明。

(三)水產及加工食品類:CASGMP證明或海宴標章產製證明,若無上述證明,得以合格工廠產製證明代替。

(四)調味品、食用油:有正字標記、GMP之廠牌,不得使用標示不完全或包裝不完全及未檢驗合格之食品。

(五)非基因改造食品證明(包含但不限於黃豆、玉米、鮭魚及加工品豆腐、豆漿、豆乾)

(六)廚師證照及衛生健康體檢證明。

三、廠商應提供高一新生不銹鋼筷、匙,每人各一份,費用由供餐廠商平均分攤。